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25號聲請人 沈睿哲 被繼承人 沈玉婷 (亡)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遺產清冊陳報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被繼承人沈玉婷生前最後設籍地為新北市三重區,此有卷附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可稽,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石曉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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