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所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所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所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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