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叁柒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九二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該案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白粉一包經送請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零點一三七○公克一節,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60005929號鑑定書一份存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