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9,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