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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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超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被告煜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如下:
㈠就財產權訴訟部分:
⒈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35,680元。
⒉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0,000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0,000元,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
以上⒈⒉項之訴訟標的金(價)額共計為19,685,680元(18,035,680+1,650,000=19,685,6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5,272元。
㈡就非財產權訴訟之聲明第3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
二、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8,272元(185,272+3,000=188,27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