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108年度交簡字第23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凱勝(冒名楊凱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偵字第212號),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楊凱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其年籍則更正為本裁定被告欄所示。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即所謂起訴對人之效力。而同法第264條第2項第1款規定起訴書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等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係為特定刑罰權對象之用,其起訴之對象為被告其「人」,而非「姓名」。於冒名應訊情形,訴訟關係存在於冒名者,此時僅為「被告姓名錯誤」之問題,檢察官所指被告乃該冒名者,檢察官及法院之刑罰權對象始終無誤,而姓名僅是人之識別而已,此時應由法院裁定更正姓名即可(司法院大法官第43號解釋及最高法院92年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甲○○於民國107年11月5日17時30分許,在高雄市小港區某檳榔攤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6)日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107年11月6日9時3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街○○號前,因後座乘客未戴安全帽而為警盤查,經警於同日9時3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36毫克。然被告甲○○為警查獲時,係以其胞兄「楊凱強」之姓名及年籍應訊,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以「楊凱強」名義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嗣檢察官誤以被告姓名為「楊凱強」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受理後,於108年8月26日以108年度交簡字第238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楊凱強」有期徒刑
2月並得易科罰金。嗣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以電腦比對後,發現被告甲○○於107年11月6日於上開分局內所製作之「楊凱強」指紋卡顯示為被告甲○○之年籍資料,有冒名之情,而函請偵查機關偵辦,復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就被告甲○○冒名胞兄「楊凱強」所涉偽造文書犯行,於108年2月11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2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70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案經上訴,復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235號駁回而確定等節,有前開聲請簡易判決書、上揭案號之刑事判決書、高雄地檢署110年2月19日雄檢 榮崴 109執緝1780字第1100009386號函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23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0737716500號函文暨所附之指紋卡片、刑事案件報告書可參,並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復參以楊凱強本人因本案執行通緝到案後,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執行科表示:我沒有酒醉駕車,是我弟弟甲○○酒罪駕車後,冒用我的名字、年籍資料等語,核與上情相符,足認原判決書所載之人雖為被告冒名者「楊凱強」之姓名、年籍資料,然偵查及本院審理之對象均為被告甲○○無誤,是原確定判決即應予更正如主文。
三、裁定更正被告之真正年籍後,雖可將原判決關於犯罪行為之事實認定歸屬於被告,然本件為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始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則原撤銷緩起訴處分是否已發生合法撤銷之效力誠屬有疑,且原判決依遭冒名人年籍查得之前案資料等所判斷是否累犯、得否緩刑及量刑之當否等法律效果,亦可能因此發生錯誤之結果,此對檢察官正確執行及真正當事人均有重大影響,而為收受更正前原判決送達時所不及知悉。又當事人收受裁判後是否提起救濟,係依所收受之裁判記載內容而決定,然在因真正行為人冒名應訊並受裁判而需裁定更正當事人欄記載之情形,檢察官自先前所收受更正前原判決記載之內容,尚無法據以得知該判決實際上有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而無法於收受原判決送達時起計算之上訴期間內妥適決定甘服或抗告,以期法律之正確適用。則如謂當事人之上訴期間仍自收受原判決送達時起算,在此等冒名應訊而受裁判之情形,實不無因實務所採上開更正裁定之解決方式而不當限縮甚且剝奪當事人合法上訴權益之虞,顯非妥當。從而原判決於更正裁定後,自應將原判決及更正裁定併同重行送達,其上訴期間亦自重行送達時起算,俾使當事人(含檢察官及真正行為人)得就更正後之裁判整體內容判斷是否提起救濟。是以當事人於重行收受本更正裁定後,如不服原判決,均仍可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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