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384號債權人巫文章上列債權人巫文章因與債務人巫有慶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巫文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如警局報案紀錄、診斷證明書、錄音或影像等)。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00,000元之計算式為何?併請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