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照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照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照文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9月29日送監執行,前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經本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照文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24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0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3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其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76110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編│判決│案號│案由│宣告刑│判決日期││號│機關│││││├─┼──┼──────┼──┼──────┼───────┤│1│桃園│106年度桃原│毒品│有期徒刑3月│106年11月13日│││地院│簡字第212號│││││││││││├─┼──┼──────┼──┼──────┼───────┤│2│桃園│106年度桃原│毒品│有期徒刑2月│106年5月26日│││地院│簡字第72號││││├─┼──┼──────┼──┼──────┼───────┤│3│桃園│106年度桃原│毒品│有期徒刑2月│106年5月26日│││地院│簡字第72號││││├─┼──┼──────┼──┼──────┼───────┤│4│桃園│106年度桃原│毒品│有期徒刑2月│106年5月26日│││地院│簡字第72號││││├─┼──┼──────┼──┼──────┼───────┤│5│士林│105年度審原│毒品│有期徒刑2月│106年6月29日│││地院│簡字第33號││││├─┼──┼──────┼──┼──────┼───────┤│6│桃園│107年度桃原│毒品│有期徒刑6月│107年6月4日│││地院│簡字第2號││││├─┼──┼──────┼──┼──────┼───────┤│7│桃園│107年度桃原│毒品│有期徒刑3月│107年5月16日│││地院│簡字第48號││││├─┼──┼──────┼──┼──────┼───────┤│8│桃園│108原金訴字│詐欺│有期徒刑2月│108年6月6日│││地院│第3號││││├─┼──┼──────┼──┼──────┼───────┤│9│桃園│107年度桃原│毒品│有期徒刑6月│107年11月22日│││地院│簡字第192號││││├─┼──┼──────┼──┼──────┼───────┤│10│桃園│108年度審原│毒品│有期徒刑6月│108年4月25日│││地院│易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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