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94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子恒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福二 等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11,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