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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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34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妙如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許妙如、債務人 賴錦慶 、 邱仕心 、 賴書儀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正奮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