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72號上訴人即被告陞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刁建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枝盈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0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