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侵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王政揚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