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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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原告 林榮一
林榮昌 林月卿 葉林月嬌 林明宗 林世流 林春桂 林彩雲 林素珍 兼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林明顯 被告 林暘清
林傑森 林傑義 林禹君 林禹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林○後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6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被繼承人林○後所遺附表一所示遺產,起訴狀主張之分割方式為由兩造各別取得特定之金額,嗣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為:被告林○後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見本院卷第167頁),經核原告前揭所為並非變更訴訟標的,核屬補充或更正其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於法自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後為原告之父及被告之祖父,於99年11月15日逝世後,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為兩造,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兩造間就遺產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因被告均已遷出國外而無從聯繫,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將被繼承人林○後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後於99年11月15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林○後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兩造之戶籍謄本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等件為證。參以被告受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是本院綜上事證,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林○後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予分割之約定,惟兩造迄今仍無法協議分割,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林○後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核屬有據,亦應准許。又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金融機構之存款暨其等孳息,原告主張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本院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性質及金額等因素綜合判斷,爰就被繼承人所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心羽附表一:被繼承人林○後之遺產┌──┬──┬────┬─────┬───────┐│編號│種類│財產標示│價額/金額│分割方法│││││(新臺幣)││├──┼──┼────┼─────┼───────┤│1│存款│○○○○│30萬元及利│由兩造按如附表││││商業銀行│息│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為原物分配│└──┴──┴────┴─────┴───────┘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林榮一│1/12│├──┼────┼─────┤│2│林榮昌│1/12│├──┼────┼─────┤│3│林月卿│1/12│├──┼────┼─────┤│4│葉林月嬌│1/12│├──┼────┼─────┤│5│林明宗│7/72│├──┼────┼─────┤│6│林世流│7/72│├──┼────┼─────┤│7│林春桂│7/72│├──┼────┼─────┤│8│林彩雲│7/72│├──┼────┼─────┤│9│林素珍│7/72│├──┼────┼─────┤│10│林明顯│7/72│├──┼────┼─────┤│11│林暘清│1/60│├──┼────┼─────┤│12│林傑森│1/60│├──┼────┼─────┤│13│林傑義│1/60│├──┼────┼─────┤│14│林禹君│1/60│├──┼────┼─────┤│15│林禹秀│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