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祭祀公業 林四和 法定代理人 林哲仁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 律師被告 林蘭
林俊宏 林怡君 林煥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淑惠 被告 林筱萱
林雪卿 林雪虹 林玉雯 林玉華 林鍾阿錫 林瑞珍 江惠美 林祐勳 林淑君 林玉堂 李林阿美 林阿栆 洪任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之聲明(一)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宜蘭縣○○市○○段○○○○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即門牌號碼為宜蘭縣○○市○○○路○○○巷○號房屋(面積224平方公尺)全部拆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3,9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331元等語。經查,原告主張拆屋還地部分,依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及拆屋還地面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5,376,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4,000元×請求拆屋還地面積224平方公尺=5,376,000元);至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拆屋還地部分附帶之損害賠償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7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262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51,2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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