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四一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蔣熾昌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