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593號債權人君臨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佳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小英劉明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債務人。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四、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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