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592號債權人 戴梅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 趙宜強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趙宜強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被繼承人趙宜強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