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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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291號聲請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請具狀釋明利率請求之依據?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