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42號原告 李薇薇 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李珮琴 律師被告貿榮貿易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信芸安 訴訟代理人 陳哲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補提證據並請求再開言詞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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