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9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世謙 訴訟代理人 周佳慧 被告 張記源 訴訟代理人 張立彪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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