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05號上訴人 簡連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梁益 滿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洪千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