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977號
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與甲○○大陸離婚調解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 夏新鈴 結婚,因感情破裂,於98年10月15日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古田縣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成立,為此聲請本院認可該調解書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古田縣人民法院(2009)古民初字第1251號民事調解書、大陸地區福建省古田縣公證處(2009)古內證字第661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為證。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有定有明文。所謂「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係指大陸地區之裁定、判決而言,至於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所作成之調解書,並非法院之裁定或判決,自不得聲請我國法院裁定認可,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