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895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載明聲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法院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