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29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童守源 債務人 曹向鋒
丁錫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8,320元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275%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