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曾雅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曾雅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29日止累計177,978元正未給付,其中166,809元為消費款;10,178元為循環利息;99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