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文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辯論終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12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