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98號聲請人 潘睿豪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潘睿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未載明聲請再審所不服判決之案號,亦未依上述規定以書狀敘述理由,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6日合法送達,而且經聲請人本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吳欣哲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