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勳禹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聲請109年度執聲字第第2919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以109年度聲字第3892號裁定確定後,茲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吳勳禹因附表二等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被告吳勳禹因附表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89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60日,惟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執算標準,爰補充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附表一編號1至3、5至6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經與附表一編號4不得易科之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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