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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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378號聲請人 賴宥霖 法定代理人 高麗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為未成年人,請具狀補正另一法定代理人之印文,並至付款行庫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後,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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