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吉正柏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王郁萱 律師 廖懿涵 律師被告 劉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素珠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85,57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0,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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