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8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務人邱添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肆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叁拾玖萬玖仟零伍拾捌元自民國95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有消費性信用貸款契約,向債權人借款399,058元,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將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