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更一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監簡更一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監簡更一字第2號原告即上訴人 朱旺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屏東縣○○鄉○○○村○路000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民國111年2月23日本院110年度監簡更一字第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1第2項、第9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2分之1。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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