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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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09號聲請人 鄭進富 即 鄭秋蘭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宜遙┌───────────────────────────┐│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1NU00000000│1│560││├──┼────────┼──────┼──┼──┼──┤│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2NU00000000│1│31││├──┼────────┼──────┼──┼──┼──┤│0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U00000000│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