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378號
原 告 薛天祥
被 告 PChome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林慧馨
郭雅寧
被 告 露天拍賣市集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莊蕙禔
上列原告與被告PChome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露天
拍賣市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