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46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賢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零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1467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林賢俊│自民國96年10│至民國104年│按年息20%計算│││65,966││月24日起│8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9月1日起│││├──┼────┼─────┼──────┼──────┼───────┤│2│新臺幣│林賢俊│自民國96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116,045││月2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2│新臺幣│林賢俊│自民國96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6,045││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