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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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莊文忠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
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呂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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