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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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 呂曼寧相 對人融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澤相 對人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來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有關「相對人新北市中和區農會」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