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3號原告 何世彬
何建龍 楊簡寶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被告 林睿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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