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強盜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吳秋宏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甄庭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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