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執聲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參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貳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八○二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提起公訴,惟被告供稱係供自己施用,且無證據證明與本件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有關,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五七號未判決沒收,而上揭違禁物,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復按沒收係從屬性之刑罰,除違禁物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其僅銷燬部分之規定為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其規範意旨在強烈宣示國法禁絕毒品之態度,未更易毒品在法律評價上仍為違禁物之屬,體例上亦未變動其應予沒收之基本法律效果,僅添賦沒收後應加以銷燬之依據,於遇毒品應單獨宣告沒收之情形,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仍應作為屬於違禁物之毒品單獨沒收之實體及程序上之原則性規定,併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適用。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特別規定之銷燬為刑法第四十條所無,即排斥毒品亦屬違禁物,認無單獨沒收規定適用之餘地,或以其為違禁物而單獨沒收時,即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之可能,難謂無以辭害意之失。矧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乃為解決缺乏於無主刑附麗時,扣案違禁物處理之困難而設。倘主刑存在時,扣案之海洛因應諭知「沒收銷燬之」,然於單獨宣告沒收時,卻毋庸銷燬,豈為事理之平?故僅沒收查獲之毒品,而未同時為銷燬之宣告,適用法則顯有違誤,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二四七號裁定意旨亦足參照。
三、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五七號認定本件聲請之扣案摻有海洛因成份之香菸三支、海洛因一小包係供被告自己施用之物,且無證據證明為被告販賣行為所用,有卷附前揭刑事案件判決在卷,且扣案之摻有海洛因成份之香菸三支、海洛因一小包(驗餘淨重零點五二七五公克),經送鑑驗後,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九八○四○○○八八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八○二號卷第一一二頁),故上開扣案物屬於違禁物,揆諸首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意旨,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