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122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林雅婷 債務人 施梅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叁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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