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87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訴訟代理人 陳正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日輝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列土地之地段為「魚騰坪段」,與原告所提出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段不符,請確認訴之聲明是否有誤,並具狀更正正確之聲明。
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湯日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