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3號原告 陳芸蓁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被告 江世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1340號,改分108年度交簡字第4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