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5號原告 吳珮瑜 法定代理人 吳建雨
林淑芬 被告 莊舜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4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李宜娟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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