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繼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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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繼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繼字第595號聲請人 陳聖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六月五日所為嘉院 聰家真 一0八繼字第五九五號准予備查函關於聲請人陳聖岳部分應予撤銷。
聲請人陳聖岳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陳聖岳為被繼承人陳 黃肅貞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 陳黃肅貞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市○○路○○○巷○弄○號)於108年4月22日死亡,聲請人陳聖岳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請人係應繼承人而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請人並非應繼承人而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三、經查,聲請人陳聖岳主張被繼承人陳黃肅貞於108年4月22日死亡,聲請人陳聖岳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固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惟查,聲請人陳聖岳為被繼承人陳黃肅貞之孫,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按,然先順序之繼承人尚有被繼承人之長子 陳福田 未為拋棄繼承,復查無其喪失繼承權之情事,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前順位繼承人陳福田未為拋棄繼承,自應由陳福田繼承,聲請人陳聖岳依法尚未取得繼承權,是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從而,本件於108年6月5日嘉院聰家真108繼字第595號准予備查函關於聲請人陳聖岳部分顯屬有誤,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