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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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4號債務人 王儷陵王秀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消債更字第41
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
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一)第
306、307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二)第9、10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3000元(即每月1萬6500元),另將所持有大同公司股票換價,以所得金額12萬2850元履行更生方案,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170萬685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39.19%。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21萬6945元,扣除必
要生活費用44萬4456元後,為77萬2489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70萬6850元。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可為清算財團之財產為已無殘值之1999年份汽車乙部,南山人壽及國泰人壽保險單價值準備金6萬4531元,大同公司股票22129股換價後所得金額為12萬2850元(見本院卷(二)第15頁),合計18萬7381元,亦足徵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原任職於通達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自99年4月8日起轉任職於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有債務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可參。債務人配偶 朱正榮 任職於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98年薪資所得37萬1602元(見本院卷(一)第323頁),平均每月3萬0967元。依債務人所提98年1月至99年6月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所載(見本院卷(一)第309至321頁),債務人自98年1月至99年6月之應領薪資總額為65萬2827元,平均每月3萬6268元,扣除勞健保費、福利金、工會費等非消費性支出1204元,及每月清償金額1萬6500元後,所餘金額1萬8564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金額,相當於臺北市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614元,及以財政部扶養免稅額計算未成年子女葉○○扶養費,與配偶朱正榮按所得比例分擔後為3905元(6833×(4/7)=3905),合計1萬8519元(14614+3905=18519),應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㈢債務人現年44歲,為提高清償金額,自願將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延長為8年,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對債權人已屬有利。
三、另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債務人聲請前2年平均月收入為4萬5886元,與更生履行期間收入3萬5604元之差額達1萬餘元,是否領有分紅、績效等獎金不明;更生履行期間之收入應以聲請前2年之收入4萬2283元列計;年終獎金及節金應列入更生方案受償;債務人之保險單應解約,將保單價值準備金列入更生方案履行;應以1個月為1期履行更生方案等語為由。惟查:
㈠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
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㈡債務人之還款能力雖得參考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
狀況,然仍應以債務人目前實際之收入情形為準,更生方案始屬可行。依債務人所提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明細所載,其於98年1月至98年12月之所領總金額為48萬4585元(含年終獎金2萬1230元及節金2000元),與債務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薪資所得48萬6381元(見本院卷(一)第307頁)僅有1796元之差距,堪認債務人所領薪資除每月應領薪資、年終獎金及節金外,應無其他績效、分紅等獎金。又債務人自98年1月至99年
6月之應領薪資總額(不含年終獎金及節金)為65萬2827元,以上開期間之平均月工資3萬6268元扣除勞健保費、工會費、福利金1204元後,為3萬5064元列計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月收入,應可認為適當。
㈢債務人所領中秋節及端午節金僅1000元至3000元不等,金
額甚低。至年終獎金須視各單位當年業績及員工考核結果而定,債務人表示過去也曾領過共有0.2個月的年終獎金(見本院卷(二)第18頁),以債務人所領年終獎金非固定金額,堪認債務人關於以業績及考核結果定年終獎金金額之陳述為真。又考量年節時常有較高消費支出之需求,年終獎金本不宜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縱以半數履行更生方案,每月收入亦僅增加未達1000元。惟衡酌債務人所領年終獎金金額不定,其每月非消費性支出尚未列計應納之所得稅額等情,本院認年終獎金及節金未列入更生方案中履行,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可行性,對債權人權益影響亦不致過鉅,尚屬公允。
㈣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之薪資或其他收入為償債財源,其於
開始更生時之財產,除供衡酌更生方案是否公允外,原則上毋庸變賣或換價以清償債務。參諸債務人所購買之保險單價值僅6萬4531元,金額不高;人身保險在保障債務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得受相當程度保障,不致影響更生方案之履行;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並將清償期延長為8年;其名下大同公司股票已全部換價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等情,實無將其所購買保險單解約而將保單價值準備金列入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㈤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需按期分別向各債權人為清償,為
求節省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之勞費,在不影響債權人受償權益下,參酌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更生方案分期清償方法以3個月給付1次以上為限,本件以2個月為1期履行更生方案,於法無違,且屬適當。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2月為1期,每期在次月15日給付,共48期。││2.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萬3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3.大同公司股票換價金額12萬2850元,於第1期清償。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435萬5748元(依本院99年5月14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5.清償總金額:170萬6850元││6.總清償比例:39.19﹪││7.清償金額(1)158萬4000元清償比例(1):36.366﹪││8.清償金額(2)12萬2850元清償比例(2):2.82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可分配金額│可分配金額│││││(1)│(2)│├──┼──────────────┼─────┼──────┼───────┤│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00233│1517│5647│├──┼──────────────┼─────┼──────┼───────┤│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28456│973│3623│├──┼──────────────┼─────┼──────┼───────┤│3│乙○(台灣)商業銀行│43529│330│1228│├──┼──────────────┼─────┼──────┼───────┤│4│澳商澳盛銀行(原荷蘭銀行)│83427│632│2353│├──┼──────────────┼─────┼──────┼───────┤│5│甲○(台灣)商業銀行│361345│2738│10191│├──┼──────────────┼─────┼──────┼───────┤│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52856│400│1491│├──┼──────────────┼─────┼──────┼───────┤│7│陽信商業銀行│724599│5490│20437│├──┼──────────────┼─────┼──────┼───────┤│8│聯邦商業銀行│177391│1344│5003│├──┼──────────────┼─────┼──────┼───────┤│9│永豐商業銀行│250764│1900│7072│├──┼──────────────┼─────┼──────┼───────┤│10│玉山商業銀行│48137│365│1358│├──┼──────────────┼─────┼──────┼───────┤│11│萬泰商業銀行│383746│2907│10823│├──┼──────────────┼─────┼──────┼───────┤│1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588449│4458│16597│├──┼──────────────┼─────┼──────┼───────┤│13│日盛國際商業銀行│668725│5066│18861│├──┼──────────────┼─────┼──────┼───────┤│14│安泰商業銀行│635178│4812│17915│├──┼──────────────┼─────┼──────┼───────┤│15│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913│68│251│├──┼──────────────┼─────┼──────┼───────┤││合計│0000000│33000│12285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至第三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48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每期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元以下四捨五入)。││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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