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全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之住址「天水東二街115之1號」更正為「天水東二街11之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之住址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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