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1號原告 許家豪 被告 劉永文 上列被告劉永文因本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4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許家豪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所涉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業經被告即上訴人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當庭撤回上訴,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撤回上訴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84年11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討結果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林米慧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