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89號
聲請人乙○○(即被告甲○○之配偶)上開聲請人因被告甲○○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本案被告甲○○因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雖否認犯行,惟參以卷內證據資料,被告涉犯殺人未遂及公共危險罪嫌重大,殺人未遂部分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另審酌全案情節及證據資料,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於九十五年八月十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延長羈押。經本院參酌全案情節及卷內證據資料,認為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而不得以具保代替,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唐于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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