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玉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玉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曾玉桂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